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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基层选调人员,体检时发现有法官助理怀孕!党组研究决定……

当得知自己怀孕,路聪在“惊喜”之余,也有些担心。


那是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路聪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选调考试,经过笔试、面试,进入体检环节。


最高法招录的第一个


在选拔过程中发现怀孕的女考生


“参加了第一轮体检,因为在备孕,就没做胸片。”路聪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她心里没底,就去医院检查是否怀孕,没想到,“中奖了”。


在告诉家人怀孕的好消息后,路聪隐隐担心选调会不会受影响,她随即给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招录的工作人员汇报自己怀孕了,对方正准备通知她参加第二次补检,得知这个消息后表示,这个情况非常特殊,以前没有遇到过,将尽快向领导汇报。


在整个过程中,路聪坦言“以宝宝为先,平常心对待”。2018年12月上旬,路聪接到了考察通知。这意味着怀孕并未实质影响到招录进程。路聪感到很惊喜,没有想到会如此顺利。2019年3月初,路聪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报到通知。3月8日,路聪到最高人民法院报到,参加第一批选调人员新人见面会。


会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专门与路聪进行谈话,向她介绍了院党组的有关考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加强妇女权益保护、为妇女参政提供新机遇、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等重要指示,高度重视在招录工作中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注重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择天下英才而用之;针对路聪的特殊情况,院党组经认真研究,认为其笔试、面试成绩排名都比较靠前,考察情况也很好,不能仅仅因为怀孕而将其拒之门外;但是公务员选调有严格的程序,在完成体检之前暂不能正式录取,可以先保留选调资格;考虑到路聪怀孕的特殊情况,决定让她与同批参加选调拟录取的同志一起报到,先以借调的形式来院工作,待妊娠结束后再做胸片检查,结合最终体检结论再另行研究其选调事宜。


2020年6月,路聪妊娠结束后补查了胸片,体检显示合格,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同意,正式予以录用,随后为其办理了入职手续。“这让我充分感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公平公正、任人唯贤,体现了对女干部培养的重视和关怀,对女性的理解与尊重,也体现了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坚持。”路聪有些激动地说。


曲折和坚持


实现这一突破的背后,也有一些曲折。据记者了解,针对路聪怀孕的特殊情况,当时对是否录取路聪也存在不同意见。有人提出,路聪是不是在开始隐瞒了怀孕的情况;也有人认为,招录公务员的目的就是招人来工作,刚来就休产假,将对急需补员的工作造成影响,似乎不太合适。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非常重视,提出应当结合招录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并予以妥善处理,既要坚持质量优先、综合评判,又要贯彻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防止因为妇女怀孕影响其合法权益,并指示组织人事部门重点了解两个问题,其一,路聪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其二,路聪本人是否综合素质过硬,是否很优秀,能否胜任岗位要求。考察组经过认真查核了解,认为路聪确实是刚知道自己怀孕,并及时向组织作了汇报,主观上没有故意隐瞒;此外,路聪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调研文字能力,工作认真负责,为人低调,勤勉务实,岗位匹配度很高。“她的体检暂没有出结论,不是自身身体有问题,是因为怀孕,而怀孕是她的正当权利。”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


在对路聪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核了解之后,组织人事部门认为路聪同志能力素质及考察情况均较好,暂没有合格体检结论系怀孕的客观原因造成,经请示分管院领导马世忠同意,就此提请院党组进行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提出,为充分体现选调工作的公平公正以及对女性的人文关怀,可暂保留其选调资格,先借调来院帮助工作,待其妊娠结束体检合格后,再办理正式入职手续。会上,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的重要指示,在符合招录政策前提下对怀孕女性考生给予一定关怀并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措施,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助力女性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的创新之举,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招录中的性别平等与公平公正。


对于众多女性关注的用人单位在招录中能否因妇女怀孕为由拒绝录用的问题,记者还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张艳,张艳法官告诉记者,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录环节,没有正当理由,仅仅因孕期妇女没能完成体检而拒绝录用的,孕期妇女可以起诉,由专业医生辅证不做胸片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况,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反歧视原则作出判断。原则上讲,如果不拍胸片不影响岗位从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关于孕期女性的劳动权益,张艳法官认为,原则上,入职体检禁止做与岗位无关的检测,如是否怀孕。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不能以女性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此外要考虑岗位是否属于“三期”可以调整的岗位,女性是否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表现等。合同约定女性怀孕后自动离职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应视为无效约定。“三期”内合同到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延期到“三期”结束。总体来看,养育产生的成本,应当全社会共同分担,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女性就业权利。


可见,对于招录中发现女性考生怀孕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做法确实合情合理合法,给我们交出了模范答卷,值得广大用人单位学习借鉴。


最高法一直高度重视女干部队伍建设


据记者了解,在交出“模范答卷”的背后,是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女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踔厉笃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认真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女干部培养使用的政策及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发现、培养、推荐及使用各年龄段女干部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一是切实抓好统筹规划,不断强化对女干部队伍的综合分析研判,持续做好日常培养、战略培养,着力提高工作前瞻性,防止急用现找,对实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女干部,敢于大胆使用,放到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上使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将“合理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专门作为一部分内容予以规定。《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女干部统筹选配力度,到2023年力争实现每个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均配备女干部,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力争保持在正职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据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中,女干警占比约44%;女法官在全体法官中占比约41%;从局级领导班子配备情况来看,39个局级领导班子(含6个直属单位)中有28个配备了女干部,女干部占班子成员总数的26%,目前26名班子正职中有8名女同志,接近三分之一,提前完成《规划》设定的比例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年轻的两位正局长均为女性。


二是积极为女干部成长成才创造条件。一方面,注重源头发现,在公务员招录中认真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坚持公平招录、避免性别歧视,对男性、女性考生一视同仁。从实践情况看,近三年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面试以及最后录取的女性考生比例都超过了男性考生,例如,2019年公务员招录16人中女性有10人,2020年招录34人中女性有24人,2021年招录33人中女性有22人。另一方面,积极拓宽对女干部的锻炼渠道,对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女干部,在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积极通过交流、挂职等途径,适时放到吃劲岗位、关键岗位经受历练。


三是着力建好服务平台,认真做好对女干部的关怀激励工作。一方面,积极支持女法官协会在保障女干部权益、强化女干部培训、助推女干部成长成才、增进国际交流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结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和国内妇联的联系,为人民法院女干部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注重做好日常关怀激励,充分考虑女同志生理、心理特点,在休息休假、工作调度、生活保障、评选表彰等方面积极给予关心关怀,为女干部施展才华、展现风采提供更多平台与机会,为女干部安身安业、履职尽责解决后顾之忧。很多女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攻坚克难方面表现优异,很多女法官、女干部都是各庭局业务骨干。去年10月,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同志成功当选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这填补了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行政司法系统任职的空白。


从以上情况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招录中发现女性考生怀孕的处理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贯尊重和保护女性的必然结果。


另据记者了解,在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经研究,决定对另一名招录过程中发现怀孕的女性考生保留选调资格。该名女性考生获得面试通知时,主动报告自己怀孕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她本人的意愿,欢迎她参加面试。该考生通过了面试及考察,之后对该名女性考生采用了与路聪同样的方式,先保留其选调资格,待该名女性考生经历分娩、体检合格后履行了相关选调程序,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得到了支持。


记者就此事还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周伟教授表示最高法在招录干警过程中对怀孕妇女保留选调资格的灵活做法,体现了最高法模范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平等就业的规定。在现有的体检程序中,增加了符合法律目的和效果的包容性机制,即生产以后再补充胸片检查,为公务员体检项目如何更好地适应怀孕妇女的需求提供了解决思路。希望公务员体检标准进一步完善改进,使得全国公务员招录能够像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平等就业的法律精神。


周伟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干警、员额法官中,女性占比均超过40%。他对最高法人员构成中女性的占比点赞。“最高法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在人员性别比上也模范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种坚持性别平等、充分保障女性职业发展机遇的经验做法机制应当进一步推广。”周伟说,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均应率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贯彻党中央要求,充分保障女性正当的就业权利,为社会提供正向指引,使社会各行业各领域逐步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来源:中国妇女报;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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